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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陕西: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违法“一案双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09:00

中央财经委: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陕西: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违法“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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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本周二,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国办: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本周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行动方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依托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国办: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近日,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其中包括: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等。

两部门:优化创新药挂网程序

本周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措施》明确,优化药品挂网程序,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等支持措施。省级集采机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受理核验挂网申请、纳入平台、开通网上采购资格,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

黑龙江: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等行为

本周二,黑龙江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天津: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曝光台”

近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试行)》、《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试行)》。

《供应商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首页设置曝光台栏目,根据信用分扣减情况,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供应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信用分90分至10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信用分低于60分(含)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同时,《供应商管理规范》列举了15种取消入围资格的情形。

此外,《商品管理规范》要求,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同期产品价格、门店价格、供应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合理价格及厂家官方指导价。商品价格应包含该商品详情描述中所承诺的商品配件及配套服务。

新疆: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评审标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三方面12个事项,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贵州:必须开展招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近日,贵州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制度》明确,必须开展招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拟招标内容、预计招标时间等。

招标人应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第2日起,且不迟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通过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内蒙古:公布8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涉及以产品型号填错为由放弃中标等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公告,公布了8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公告对案例进行了详细批露,具体包括:MAC地址及IP地址相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作者名称一致;提供虚假证书;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内容不实的检测报告;以产品型号填错为由放弃中标;参标供应商误导、威胁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等。

陕西: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数字化建设,实现供应商维权“线上办”。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评价体系,公开评价信息,完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等平台信息的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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