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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河南交通工程招投标“打招呼”插手须登记上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09:24

注意!河南交通工程招投标“打招呼”插手须登记上报 
    获悉,为防范权力越界、杜绝“人情工程”,10月30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豫交建管函〔2025〕25号),明确要求各级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公正,违者将被登记在案、严肃追责。

制度覆盖河南全省交通系统在职及退休领导干部,凡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暗示、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预招标流程、操控中标结果、指定承包方或评标专家等行为,均属严查范围。特别强调,即便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为名,若实质影响公平竞争,仍视为违规。

招标单位及相关人员负有“第一道防线”责任,遇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必须当场拒绝,并填写专用登记表,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直报纪检监察组,一份自行存档。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将启动核查,属实者依纪依法处理。

制度同时设立保护机制,如实报告者受法律保障,任何打击报复行为将从重惩处;反之,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泄露信息或阻挠登记的,一律倒查问责。此举旨在构建“不敢插手、不能插手、不想插手”的监督闭环,推动交通工程招投标回归阳光透明、依法合规轨道,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与公共利益。

原文如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交建管函〔2025〕25号

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30日

河南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厅属单位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和厅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已退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谋求利益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正在推进的项目招投标有关情况的,或者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进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一)要求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二)暗示或授意招标人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

(三)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直接或间接推荐、指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要求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特定施工单位、供应商;

(五)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方式确定特定中标人;

(六)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定标活动;

(七)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八)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不当干预,影响投诉处理的公正性;

(九)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禁止公开或未公开信息;

(十)向相关行政监督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于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的行为和要求,要坚决抵制和拒绝,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各项规定如实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采取书面形式登记报告,登记报告人需填写《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表》,并注意保留提供的相关书证、物证、视(音)频资料等证据。《登记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一份由报告单位(报告人)自行留存。

第九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接收有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情况的报告后,经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条 项目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报告单位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一)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为,不能坚决抵制拒绝,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报告,拖延登记、积压上报;

(二)阻挠如实登记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为;

(三)向当事人泄露《登记报告表》相关信息;

(四)其他影响本制度正常执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邢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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