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资〔2025〕1347号),对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与家具的资产配置标准作出系统性规范。新规围绕“厉行节约、合理配置、防止浪费”核心原则,从数量上限、价格控制、使用年限到调剂优先等多个维度设定刚性约束,旨在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杜绝超标采购和资源闲置。
新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指设备与家具特指满足日常办公及基础业务需求的通用类资产,不包含因特殊职能所需的专用设备。例如党政机关文印中心使用的大型专业打印机即不属于本标准管理范畴。各单位须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准确标注资产用途,确保分类清晰、管理有据。
配置标准涵盖信创工程相关设备,未列入目录的其他资产需遵循“职能匹配、从严控制”原则进行配备。如遇救灾、维稳等特殊情况另有政策规定的,则按专项要求执行。标准本身作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资金支付审核及后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
在具体指标上,新规设定了三大核心限制:一是数量上限,依据单位编制人数、机构设置及聘用人员情况核定,特殊岗位如涉密、纪检等确需增配的,须报财政厅审批;二是价格上限,凡属标准目录内资产,采购价不得突破限额,专用设备则需结合存量从严报批;三是最低使用年限,资产未达年限原则上不得更新,即便已到年限仍可正常使用者也应继续使用,避免提前报废造成浪费。
对于外勤任务繁重的单位,可在人均总量不超标的前提下,向财政厅申请调整台式机与笔记本电脑的配置比例,以适配实际工作场景。同时,所有新增配置需求必须优先通过全国调剂平台或自治区公物仓进行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时方可新购,并强调经济性与实用性并重。该规定的落地,标志着内蒙古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领域进一步迈向精细化、规范化与节约化。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单位:元、年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内财资〔2025〕1347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提升资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家具资产,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等基本需要的通用资产,不含因特殊业务用途需配置的专用资产,例如党政机关文印中心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大型专用打印机。各单位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产信息卡中对资产用途进行明确区分。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列资产品目包括信创工程设备。未列入标准内的其他设备、家具,应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因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的种类、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办公使用的资产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内实有人数、长期聘用人员等确定;因专用网络、纪检监察、保密等特定业务需额外配置的通用资产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
外勤工作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在不超过人均数量上限的情况下,酌情调整台式计算机与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比例。
(二)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品目内的资产,价格不得超过标准上限。单位因特殊业务用途配置专用资产,需结合自身存量资产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需求,应优先通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或自治区本级公物仓调剂解决。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解决的,应当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适用性,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防止浪费。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各盟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