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体育赛事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价格扣除。A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声明函中填写企业性质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为86人,营业收入为225.88万元,资产总额为2364.99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在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基础上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不属于小微企业。经查验,A供应商在全国拥有多家分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取消了A供应商中标资格。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其分公司没有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总公司从业人数为86人,符合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那么供应商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从业人数是否应包含分公司人员?
应当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那么相应权利的获益方也应是总公司,在判断总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应该把分公司的资产并入总公司统一计算。因此,在判定其是否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即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当然应将分公司计算在内,将公司法人(包含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定。姚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