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月8日,《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明确了支付主体责任和支付流程方式等。
《通知》明确,采购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将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完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报销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 “谁使用、谁付费” 的原则,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 (含重新评审) 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
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
鄂财采发 [2026] 1 号
各市 (州)、省直管市、林区、县 (市、区) 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 2016] 198 号),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支付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将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完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报销机制。整理以往年度评审劳务报酬的支出数据,包括支出金额、评审项目数量、评审专家人数、依法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异地评审差旅费等,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需要开展的采购项目数量和规模、可能涉及的评审活动次数和评审专家需求,合理预估评审劳务报酬金额。
采购人应当按照 “谁使用、谁付费” 的原则,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 (含重新评审) 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 (成交) 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评审劳务报酬应当按实际参加项目评审的时长计算,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要除应得的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参照采购人标准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二、支付流程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税后) 确认表》及异地评审差旅费等报销单据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支付凭证作为采购文件存档,确保支付过程可追溯。
三、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的采购人要责令整改,从严查处乱收、滥发劳务报酬的采购代理机构和超标准索要不合理劳务报酬的评审专家。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举报。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税后) 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