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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一视同仁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宁夏发改委:清退17名评标专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09:15

商务部:一视同仁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宁夏发改委:清退17名评标专家

上一期:财政部:4种情形下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青海:举报串标供应商因串标被罚
国务院办公厅: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

本周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商务部:一视同仁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周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王亚表示,2026年将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王亚介绍,将优化外商投资支持政策。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在华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措施,一视同仁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提振消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助力外资企业在华长期深耕发展。

河北: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三方评价+动态赋分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采用“三方评价+动态赋分”模式,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一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项目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业绩评价三部分得分相加构成。其中,项目评价聚焦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中的服务质量,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三方作为评价主体。评价内容重点围绕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质疑答复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等。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除得分为零的代理机构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排序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

辽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签约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签约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全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签约。各采购单位可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电子证书CA平台”模块,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CA认证机构实名线上申请。

《通知》明确,采购单位要全面梳理核对已线下签署但未完成线上备案的合同,务必于2026 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存量合同的线上上传及备案手续,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各采购单位办理CA认证证书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本单位公用经费自筹解决。

北京:行政裁决受理岗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审查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就《北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受理和审理相分离,岗位独立;细化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决定五个环节;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行政裁决分级管理,联动联审工作机制。

意见稿提出,对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受理岗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

贵州省发改委:评标专家年满70周岁自动解聘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年满70周岁的,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办法》还明确了不得入库的7种情形,包括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宁夏:清退17名评标专家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17名职称(执业)资格造假、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专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其中,1人职称(执业)资格造假,1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4人受过刑事处罚,2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9人年龄超过65周岁。

陕西:采购人代表打分畸高畸低应作书面解释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

《清单》明确了七类29项采购人主体责任。

《清单》提出,采购人代表应由本单位正式人员担任,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廉政责任承诺书。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打分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海南:隔夜评标应在专家抽取前提出申请

日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规程(试行)》明确,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数量等情况,预估当日24时前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在专家抽取前申请隔夜评标,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经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规程》明确,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于23时前做好封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于当日24时前暂停评标工作。

西藏: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4类主体禁止行为

近日,西藏自治区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6年版)”。该负面清单以适用主体进行分类,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4类主体禁止行为,列出政府采购从编制预算到履约验收全过程的66类情形、214种表现形式。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涉及52类问题,针对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涉及5类问题,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等;针对供应商的禁止行为涉及9类问题,包括在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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