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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行得通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12:37

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行得通吗? 

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存在一个突出的行业共性问题:多数采购代理机构倾向于依托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协助答复质疑。该做法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相关规定,属于法定可选程序,但这一程序存在机制缺陷,不少质疑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及时改正,实际纠错效果不太理想。

三类常见评审问题,原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难纠错

从质疑答复效果来看,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模式纠错效能低。即使项目存在评审错误,如主观打分偏差大、曲解采购文件条款等明显评审问题,原评审专家通常会通过变相解读采购文件、随意细化自由裁量理由等方式维持原有评审结论,导致供应商质疑救济效果弱化,大量争议事项无法在质疑环节得到公正化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评审专家履职风险与自身评审结论深度绑定。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报告,即代表全面认可项目评审流程、评审结果。若在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评审失误,不仅暴露评审专家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可能面临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评审资格,乃至行政处罚等追责风险。基于自我保护的履职本能,大多数原评审专家会优先维护原有评审结果,导致最终在协助质疑答复中给出的结论缺乏客观公正性。

笔者结合多年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经验,选取三个典型案例,揭示原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是评审错误,但原评审专家曲解合规解释。某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设备搭载硬件滤蓝光模组,并将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评审过程中,原评审专家审核不严,误将仅具备软件调光功能、无硬件滤蓝光结构的产品认定为参数符合要求。供应商提出质疑,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行业通用技术标准,该产品未满足设备实质性参数要求,应认定为投标无效。但原评审专家为规避评审疏漏追责,牵强主张软件调光能等效实现滤蓝光效果,并以“投标阶段仅需形式响应,产品实际适配性在验收环节核查”为由,维持原有不当评审结论。

二是主观打分偏差大,原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问题仍得不到纠正。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主观分值占比高、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是质疑的高发环节。实践中,时常出现优秀供应商在资质履历、项目业绩、服务方案、落地保障体系等方面综合优势明显,却因部分评审专家主观打分过低导致落选。供应商在提交详实证明材料、举证打分偏差问题后,原评审专家往往以“个人评审视角差异”为由,将明显不合理的分差归为正常裁量范畴,拒不承认评审失误,致使评审不公问题在这一环节难以被纠正。

三是曲解采购文件条款,规避自身核查疏漏。某非标定制儿童户外玩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玩具主材为橡木,同时规定样品主材不满足参数标准的,样品分不予计分。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举证中标样品隐蔽木质构件采用杂木,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橡木。面对明确的事实情况,原评审专家为掩盖对样品核查不严的履职疏漏,曲解“主要材质”的定义,单方面将其解读为“大部分材质达标即可”。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家具行业通用判定规则,招标文件要求户外玩具主材为橡木,其全部木质构件均需满足橡木材质要求,链接五金等辅材属于辅助配件,轻微偏离可不予扣分。原评审专家仅以约50%木质用料达标即认定样品合格,释义逻辑违背招标文件要求与行业惯例,依旧维持不当评审结论。

以上三类场景均有完整事实依据佐证评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受限于原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机制缺陷,问题始终难以有效纠正。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弱化政府采购公信力,还导致大量本可在质疑环节化解的争议上升为投诉,拉长项目采购周期,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采购效能的政策初衷相悖。

引入第三方核实机制,提升质疑答复公正性

从法规层面看,94号令中“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属于选择性规定,并非唯一法定方式,法规允许采用其他合法途径核查争议事实。为彻底破除原评审专家“自审自核”的机制弊端,提升质疑答复客观公正性,建议该项工作应尽量避开原评审专家,通过抽取第三方专家研判、向主管单位函询核验等独立方式查清事实,从源头上规避原有评审专家自我保护意识的干扰。

同时,实践中采购人需严守法律底线,即使独立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过程中,查实原评审专家存在认知偏差、自由裁量不当等问题,也不得随意推翻、变更中标、成交结果,仅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的法定情形下,方可依法依规启动重新评审及整改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原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虽程序合法,但存在固有立场缺陷,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公正纠错。当前,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亟需转变依赖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的工作模式,建立外部独立核实机制,通过多元合规核查方式杜绝“自审自核、护短容错”乱象,规范评审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陈柏青 孙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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