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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 可以向原供应商追加采购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10:04

合同履行中 可以向原供应商追加采购吗? 
9月8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首席顾问、金牌讲师曹石林受邀,在青海省财政厅举办的全省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授课,培训结束后,集中回答了参训学员提出的问题。

问题一:评审专家发现亲戚是某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刚更换工作单位,专家事前不知情),需要回避吗?

答:是否需要回避应当以血缘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知晓其换单位”为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了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问题中,亲戚是“项目负责人”,属于供应商的“负责人”范畴,只要该亲戚与评审专家的亲属关系属于“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范畴,就构成法定回避情形。是否更换单位、是否知情,都不改变亲属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前应主动对照核对供应商名单,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此类情形,也应及时更换评审专家。

问题二: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时限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这是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核心,时间节点如下:

(一)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何为“应知权益受损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为各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质疑答复: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投诉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明确,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超过30日。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

问题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向原供应商追加采购吗?

答:可以在法定限度内追加,但必须严守“10%”红线。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一是追加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得借追加变相采购其他内容;二是不得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如单价、质保、付款等);三是“所有补充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即不能拆分成多个合同规避限额。总之,追加采购不是重新采购,而是一种合同履行阶段的合法补充方式。

问题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出现错别字,应该要求澄清还是认定投标无效?

答:应当允许澄清,不应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作用是确认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的身份,以便享受价格扣除或采购份额预留等政策。标的名称出现错别字,属于不影响实质性内容、非故意的文字瑕疵,不改变声明函所证明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这一核心事实。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不是一律作无效处理。只有当声明函存在实质性虚假(如捏造企业划型、虚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才可能依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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